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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8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倪志刚、江苏省苏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倪志刚,江苏省苏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兴盛阁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876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瑜琳、张云,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志刚,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江苏省苏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23号隆盛大厦。法定代表人:黎文德。被告:南京兴盛阁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603、604室。法定代表人:万小文。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倪志刚、江苏省苏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兴盛阁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予以立案登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