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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4)登执字第405号杨明忠与张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忠,张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忠,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敏,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明忠与被执行人张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郑州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建敏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46号1号楼2单元14层1403号的房产(权证号:07010192**)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