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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潘成芳与刘宝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成芳,刘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潘成芳,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刘宝霞,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潘成芳与刘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宝霞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