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恢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守宾与万鑫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宾,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恢644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宾。被执行人:万鑫。申请执行人张守宾与被执行人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万鑫于2016年9月18日签收(2016)鲁11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鲁11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守宾对(2016)鲁11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泉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