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民初2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站忆、石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站忆,石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7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记锁,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号,身份证号4103291972********。被申请人:杨站忆,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石雪红,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记锁与被申请人杨站忆、石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豫0329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杨站忆、石雪红名下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诉讼财产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记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站忆所有的豫C×××××途锐小型汽车的查封和被申请人杨站忆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62)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记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站忆所有的豫C×××××途锐小型汽车的查封和被申请人杨站忆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62)的冻结。案件申请费在本案其他文书中予以确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