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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居正花与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正花,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居正花,女,汉族,1957年11月19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妹,该公司董事长。居正花诉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居正花2015年度租金35547.2元,于2016年5月7日前支付17773.6元,同年7月30日前支付17773.6元;案件受理费344.5元,由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居正花已拿到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的上半年租金1777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半年租金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近千件案件在执行中,其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银行帐户已被多起案件、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所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亚琳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