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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桃明与杨晓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桃明,杨晓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1130号原告:周桃明,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忠诚,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丽,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主要负责人:何景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柳青,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桃明与被告杨晓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桃明以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周桃明负担。审判员  黄炳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