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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高爱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高爱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9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负责人:吴招程,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浩浩、张小龙,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爱金,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高爱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一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