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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370号被执行人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回回寨村。法定代表人石丽娜。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211行审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崇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