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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黎明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明阳,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明阳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明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黎明阳虚构其父亲是佳木斯市电业局副局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信任后,以与杨建才合伙承包电缆架线工程、帮助杨建启在电业局安排工作等需要给好处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1、杨某2共计人民币39215元。作案后,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黎明阳虚构其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人事科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以能为张某办理去中心医院后勤工作、为其解决农村户口问题、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需要给好处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137400余元。作案后,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黎明阳涉嫌诈骗犯罪数额为176615余元。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黎明阳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明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1、杨某2、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银行卡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明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明阳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明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黎明阳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明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秀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解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