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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5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士颖与陶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颖,陶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5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士颖,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陶振英,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王士颖申请执行陶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士颖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被执行人陶振英给付申请人王士颖修车费284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陶振账号为0607×××791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将上述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振账号为0607×××791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马 世 磊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思 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