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崔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崔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崔明杰,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与被执行人崔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秀珍申请执行22863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42元,由被执行人崔明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