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方洪春与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洪春,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222民初238号原告方洪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9日,系江苏省潥水县人。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嬅卡佳,该公司董事长。(缺席)原告方洪春诉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安、韩富林、人民陪审员王忠勤组成合议庭,由李国安担任审判长,韩富林主审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洪春诉称,2014年8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所在的办公楼进行水泥地坪、墙院、大门、暖气等修缮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完成被告指定的修缮工作后,双方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原告89415元工资款,由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原告的工作。2014年9月,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办公楼各项修缮工作,原告向被告请求给付劳务工资时,被告无故推诿,拒绝给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89415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祁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祁劳人仲案字(2016)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工资894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方洪春向法院出示的证据有:1、《祁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欲证实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程序合法的事实;2、《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1份,欲证实被告公司欠原告劳务工资89415元的事实;3、证人黄卫的证言,欲证实被告中天泰公司欠原告劳务工资89415元,至今未给付的事实。被告中天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所在的办公楼进行水泥地坪、墙院、大门、暖气等修缮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完成被告指定的修缮工作,双方验收合格清算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89415元,由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原告施工。2014年9月,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办公楼各项修缮项目,原告就拖欠89415元劳务工资的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向祁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祁劳人仲案字(2016)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工资8941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祁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1份、证人黄卫的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在办公楼的修缮提供了劳务,原、被告之间便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劳务工资,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89415元,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在此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洪春劳务工资89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至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北分行营业部,账号28300001040007507。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国安审 判 员 韩富林人民陪审员 王忠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