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海北部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海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海北部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海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北部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四川路交汇处明珠花园11幢14-B2,联系方式1867796****。法定代表人:香钦鹏。被执行人北海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北海市体育路1号嘉顺金城华府4幢1单元0203号法定代表人:敖佑春。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北部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北海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林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源新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