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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吴小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吴小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3176号原告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仰天大道南侧1437-1。法定代表人向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小亮,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原告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被告吴小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昌怡博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