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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俊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强

案由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459号罪犯王俊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军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因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判处罪犯王俊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军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罪犯王俊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俊强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分8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强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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