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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吴强与何世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何世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米东区。被执行人:何世泼,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执行人何世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冯相逢代理审判员艾尼瓦尔代理审判员阿尔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阿依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