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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杜乐成、闫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杜乐成,闫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5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与虞河路交叉口东北角。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533913。法定代表人:江佃伟。被申请人:杜乐成。被申请人:闫安。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被申请人杜乐成、闫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乐成、闫安银行存款184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4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4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