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一与张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一,张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王某一,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某一,男,侗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一诉被告张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一因故未参加开庭审理,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一负担。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