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一与张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一,张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王某一,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某一,男,侗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一诉被告张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一因故未参加开庭审理,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一负担。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