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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焦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193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男,个体。2016年3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8日,被告人焦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山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3月9日,被告人焦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张姓男子(在逃)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焦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焦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3次5人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被告人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被告人焦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3月9日,被告人焦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张姓男子(在逃)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焦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焦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3次5人次。上述事实,有书证查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焦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栾 冲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