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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史某、白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史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民初2633号原告:金某某,男,1970年12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被告:史某,男,1980年8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鲍家乡被告:白某,女,1983年6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史某、白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史某,2014年11月2日,被告史某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2016年3月18日,二人在本院办理了离婚。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史某认识,2014年11月2日被告史某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2015年11月2日到期。被告史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史某欠原告2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不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行为,属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此笔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金某某借款20000元及2014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为20000元,利率为月利率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史某、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潇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