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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张敏杰、钱晔斐与杨丽君、郑伟贤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杰,钱晔斐,杨丽君,郑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9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杰,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钱晔斐,女,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杨丽君,曾用名扬丽君,女,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郑伟贤,曾用名郑寿生,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张敏杰、钱晔斐与被执行人杨丽君、郑伟贤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丽君、郑伟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丽君、郑伟贤银行存款人民币2283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