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俊峰、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峰,王波,沈海燕,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峰,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财务管理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波,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沈海燕,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899015-6。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俊峰与被执行人王波、沈海燕、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