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648号民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3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