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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千里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千里,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075号原告:张千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平,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被告:北京京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龚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千里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张千里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千里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千里撤回对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千里负担。审 判 长 杨 洋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