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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389号原告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明,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70号。法定代表人裴金坤,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0元、公告费232.3元,合计3512.3元(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太仓恒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接下页)审 判 长  储振宇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悠悠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