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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叶胜利、陈世纲与叶文东、徐丽石羡、吴文安、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胜利,陈世纲,叶文东,徐丽石羡,吴文安,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胜利,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申请执行人陈世纲,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郑伟,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文东,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被执行人徐丽石羡,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被执行人吴文安,男,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被��行人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叶文东。本院在执行叶胜利、陈世纲与叶文东、徐丽石羡、吴文安、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500000元及律师费15000元,已受偿22125.33元。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文安名下闽D306**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文东名下闽EBH8**号、闽E946**号、闽E990**号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闽EL000**号、闽E258**号车辆,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址于漳州市角美镇台商投资区金山村厂区内厂房一(产权证号:漳房权证台字第201317**号),该房产已被龙海市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初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