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振领与王子贤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领,王子贤,孙梅,高永宁,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杨振领,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被执行人王子贤,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双桥乡王土楼居委会王同片庄。被执行人孙梅(系王子贤之妻),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永宁,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被执行人徐琦,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琦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1666号阜阳宝龙城市广场7#住宅楼1102室、被执行人高永宁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26#阜阳市党校宿舍3#楼503室房产,已被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子贤、孙梅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399号万霖花苑西区35#楼603室房产(证号:2015045023、2015045024),查封被执行人高永宁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26#阜阳市党校宿舍3#楼503室(证号:2008005350),查封被执行人徐琦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1666号阜阳宝龙城市广场7#住宅楼1102室。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诉讼保全及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