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李志江、赵云龙、冯素琴、闫晋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江,闫晋辉,赵云龙,冯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23号之二移送部门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志江,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西省昔阳县城区社区西大街村人。被执行人闫晋辉,男,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西省昔阳县大寨镇陈家沟村人,捕前住昔阳县县城满堂家园小区,无业。被执行人赵云龙,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安平村人,捕前住本村,原系阳煤集团寺家庄煤矿职工。被执行人冯素琴,女,1993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西省昔阳县大寨镇峪沟村人,捕前住昔阳县西庄新村,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闫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晋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晋辉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650118602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