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终5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光辉、李新全等与武汉阳逻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光辉,李新全,张勇,XX,武汉阳逻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斌,桂学军,管荣胜,张绪勇,韩文平,张绪超,万思恩,张绪恩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光辉。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全。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上诉人(原审原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阳逻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李小斌,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湾**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82********。原审第三人:桂学军。原审第三人:管荣胜。原审第三人:张绪勇。原审第三人:韩文平。原审第三人:张绪超。原审第三人万思恩。上述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绪恩。上诉人魏光辉、李新全、张勇、XX为与被上诉人武汉阳逻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小斌、桂学军、管荣胜、张绪勇、韩文平、张绪超、万思恩、张绪恩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魏光辉、李新全、张勇、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被上诉人武汉阳逻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小斌、桂学军、管荣胜、张绪勇、韩文平、张绪超、万思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到庭,原审被告张绪恩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光辉、李新全、张勇、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魏光辉、李新全、张勇、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