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铮与夏春海、昆明万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春海,张铮,昆明万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春海,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铮,男,194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审被告:昆明万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周家社区长竹沟村口。法定代表人:尚敏。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号天恒大酒店*楼。主要负责人:杨志云。上诉人夏春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夏春海上诉称,上诉人现为昆明市西山区居民,居住于昆明市山区滇池路怡康温泉新村小区,上诉人住所地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峥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事故发生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贾 音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