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张磊、张万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张磊,张万强,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磊,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张万强,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白塔镇驻地航空器(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家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磊、张万强、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3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张磊、张万强于2016年1月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本息7500元,剩余款项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对被告张磊提供的房屋江苏省东海县名人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磊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律师费3000元;被告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三被告对上述款项任一期没有正常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将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现该房屋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03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执行员 乔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竹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