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段炼与被告胡学亮等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炼,胡学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4231号原告段炼,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胡学亮,男,1981年3月1日生,户籍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炼起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炼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炼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炼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