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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6执250号移送机关:黎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黎城县上遥镇阳和脚村人,住原籍。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黎城县停河铺乡大停河村人,住原籍。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黎城县上遥镇阳和脚村人,住原籍。本院在执行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某某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广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