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893号原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军、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被告张某某性格怪异,因生活中小事曾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居住单位不归。现认为被告张某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冷暴力,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请:1、请求判令其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返还其婚前财产15万元;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房贷25770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原告郭某夫妻关系尚好,双方并无较大矛盾,否认原告郭某所述家庭暴力事实。现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10月1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尚无子女。生活中原、被告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5月,原、被告又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双方即负气分居生活。嗣后,原告郭某多次电话或微信联系被告张某某商谈离婚事宜未果。现原告郭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郭某坚持其诉请,被告张某某则坚持其答辩意见。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微信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长时并无较大矛盾,彼此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原、被告偶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理解所致,对此彼此均有过错。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郭某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38元,原告郭某已预交,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抒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