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林晓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9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晓平,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林晓平窜至义乌市佛堂镇某路100号二楼,趁四周无人之际,以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夏某的家中,将被害人夏某放在床边被子下面的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01元)盗走,后于2016年9月26日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柯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晓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柯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发票,金器回购信息登记单,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林晓平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晓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晓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