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6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辉与北京京宝利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北京京宝利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6417号原告:李辉,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京宝利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汽车站西北京新水丰商贸中心宾馆5层520。法定代表人:霍保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北京京宝利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悦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