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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26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经营者章成猛,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石湖华城加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