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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邵瑞林与简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瑞林,简廷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591号原告:邵瑞林,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汪代刚,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廷江,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应远文,重庆市武隆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瑞林诉被告简廷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瑞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瑞林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瑞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交纳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瑞林承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