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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茆有华与天长市天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有华,天长市天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茆有华。委托代理人:陈树连,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维东。本院在执行茆有华与天长市天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天长市天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给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该房地产的价值不够清偿农商行债权,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协调,农商行愿意按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13】第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农民工工资数额承担80%,申请执行人茆有华表示同意,余款自愿放弃,并已兑现,本案可以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裁字【2013】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保林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