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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行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齐惠刚与高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惠刚,高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岐,齐歆,李治岐,西安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初字第00006-1号原告齐惠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高陵区南新街113号。法定代表人李光,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峰,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齐歆,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岐,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中路。身份证号码:612728197009240273。第三人李治岐。第三人西安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中路。法定代表人高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齐惠刚诉被告高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齐歆、高岐等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齐惠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齐惠刚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齐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惠刚承担(齐惠刚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焦 利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人民陪审员  雷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