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498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青咀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
被告:矣成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青咀支行与被告矣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青咀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青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薛冬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