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强、陈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陈治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5938号原告:刘强,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玛纳斯县。被告:陈治海,男,约40岁,无故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陈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