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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尹昌坤与陶家壮、吕凤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坤,吕凤方,陶家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民初2667号原告:尹昌坤,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吕凤方,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陶家壮,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尹昌坤诉被告陶家壮、吕凤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尹昌坤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家壮、吕凤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昌坤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归还原告尹昌坤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2.被告陶家壮、吕凤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尹昌坤与被告陶家壮、吕凤方是朋友关系,被告陶家壮、吕凤方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7日,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尹昌坤借款200000元,借款当日,原告尹昌坤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陶家壮的银行账户内,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在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尹昌坤出具了借条一张。其中,借条载明:“今借到尹昌坤人民币现金二十万元整,定于2016年2月6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事后,被告陶家壮向原告尹昌坤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书》中约定:“本人从2016年3月16日起每月还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直至还清为止。如未按时还款,就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5%计算”,尽管被告陶家壮向原告尹昌坤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书》,但被告陶家壮、吕凤方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尹昌坤多次向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催收未果。被告陶家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吕凤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陶家壮、吕凤方于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尹昌坤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的主要内容如下“今借到尹昌坤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00),定于2016年2月6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陶家壮、吕凤方分别签字并捺印。”被告陶家壮于2016年2月16日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由于本人欠尹昌坤2015年2月6日人民币贰拾万元现金,未按时归还。现由本人制定于2016年3月16日起每月还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直到还清为止,如未按时还款,就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5%计算,借款人:陶家壮签字并捺印。”被告陶家壮、吕凤方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现原告尹昌坤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向原告尹昌坤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陶家壮、吕凤方没有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对原告尹昌坤要求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期,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在约定的履行期未偿还原告尹昌坤的借款,对原告尹昌坤要求被告吕凤方、陶家壮从2015年2月7日起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陶家壮、吕凤方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昌坤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7日起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如果被告陶家壮、吕凤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4300元,实际收取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陶家壮、吕凤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唐秀琴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人民陪审员  梁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虹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