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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万传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万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2行审12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万传红。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襄土资执罚(襄)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襄)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襄土资执罚(襄)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该处罚决定的生效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但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8月25日,即该处罚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因该处罚决定书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申请执行人即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对万传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宏伟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