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黄文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1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军,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本市江汉区,现住址本市江汉区。2001年10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5年12月21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冬、被告人黄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文军位于本市江汉区小蔡家巷20号二楼家中的沙发下面,查获被告人黄文军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70克,并将被告人黄文军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25.70克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文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文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黄文军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亚青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叶汉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