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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苗云才与李广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云才,李广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苗云才,男。被执行人李广陵,男。申请执行人苗云才与被执行人李广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华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李广陵自愿于2016年4月27日前清偿苗云才借款本金600000及支付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99000元,共计699000元。因被执行人李广陵未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苗云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广陵履行(2015)华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广陵欠债较大,其房产因另案抵押;其在相关单位有工程款收入,但尚不能兑付,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普永珍审判员  马超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普红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