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桂宏、黄荣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桂宏,黄荣香,张应国,杨桂全,陈所春,陈伯年,张连成,张爱官,黄国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桂宏,男,1962年5月29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黄荣香,男,1957年3月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应国,男,1964年3月1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杨桂全,男,1955年1月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所春,男,1969年8月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伯年,男,1968年2月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连成,男,1957年12月3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爱官,男,1965年11月2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黄国道,男,1969年11月24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桂宏、黄荣香、张应国、杨桂全、陈所春、陈伯年、张连成、张爱官、黄国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杨桂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900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代理费5000元;被告黄荣香、张应国、杨桂全、陈所春、陈伯年、张连成、张爱官、黄国道在本息5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黄荣香、张应国、杨桂全、陈所春、陈伯年、张连成、张爱官、黄国道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桂宏追偿。案件受理费6369元,由被告杨桂宏、黄荣香、张应国、杨桂全、陈所春、陈伯年、张连成、张爱官、黄国道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桂宏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陈所春银行存款1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扣划回执、拘留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扣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