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常州和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和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2600号原告:常州和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925659090,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荆川村委瞿家村125-6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兴,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3302350A,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82号。法定代表人:钱树忠,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常州和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亚公司)诉被告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戈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星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兰星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49800元及利息(其中249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249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双方签订《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由他公司为兰星公司的17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总价为58200元,兰星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291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9100元。合同签订后,他公司按约履行了电梯维保义务,但兰星公司仅有其中6/6电梯3台的维保费由第三方支付,其余14台电梯维保费计49800元至今未付,他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兰星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和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证明、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工商登记信息,并作当庭陈述。兰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上述和亚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兰星公司(甲方)与常州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斯汀公司,乙方)签订《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由豪斯汀公司为兰星公司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总价款为582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29100元整,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的余款,即291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豪斯汀公司按约就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了维修保养,并通过了质检部门的年检。2014年10月21日,豪斯汀公司变更为和亚公司。2016年2月24日,兰星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兰星公司龙城花园2014年电梯维保费49800元,至今未付。因兰星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维修保养费用,为维护自身权益,和亚公司遂于2016年9月18日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兰星公司与和亚公司签订的《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和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的维修保养义务,兰星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款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关于所欠服务费的金额,因兰星公司出具的证明已明确结欠服务费金额为49800元,故和亚公司要求兰星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49800元及利息(其中249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249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兰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和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49800元及利息(其中249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249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常州和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常州和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