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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0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兴(广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与广州铨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广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广州铨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035-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广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达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7319-6。法定代表人:吴东胜。被执行人:广州铨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龙泉西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1985293R。法定代表人:蔡征宇。关于长兴(广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诉广州铨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铨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兴(广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至签订协议之日,被执行人广州铨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货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23954.8元。2、被执行人定期向申请人支付,支付时间为:自2016年11月开始每月支付款不得低于30000元,直至2017年3月前支付清323954.8元人民币。3、被执行人若发生任一期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均有权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被执行人发生任何一期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被告,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蔡征宇(台胞证号02472277)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伟志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